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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安公司】一家上海保安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浏览人数:351  发表时间:2021-09-13

  第一:上海保安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拟任上海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适合所提供保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2条


  办理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3条。


  持械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护卫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


  (三)具有符合《专职护卫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护卫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及通讯、报警设备。


  第4条


  要求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并能证明其符合本条例:


  第8、10条规定条件之材料。安保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者,无须再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加注武装护卫押运服务;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5条。


  持保安服务许可证者,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在获得安全服务许可证后6个月以上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取得的安全保障许可证无效。


  设立安全服务处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人员基本情况。


  安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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